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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四)提高效率。对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要及时办理、答复。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事由;

  (三)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

  (四)会议议程;

  (五)邀请出席会议的自治区领导同志名单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六)新闻报道要求;

  (七)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二)一般性会议或仅涉及政府某一方面重点工作的会议,需各市分管副市长参加的,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定;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全局的会议,需市长参加的,报自治区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

  (三)需要紧急召开的、会议组织筹备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全区性会议,可不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一)”办理,但会议的召开须征得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副主席口头同意。

  第八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具体程序:

  (一)A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主席审核→报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审定。

  (二)B类会议、C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接到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将自治区政府领导是否同意召开的批复以复印领导批示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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