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面向全区范围的会议,包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A类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召开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B类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超出本部门(行业)范围的会议(C类会议)。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分析全区经济形势,讨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条 审批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减少会议。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少而精。
(二)控制范围。严格控制人数,减少陪会。
(三)压缩时间。全区性会议会期应控制在2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