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委托自治区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专项问题,决定和部署有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第四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并按会议通知要求确定与会随员。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提交或涉及本单位分管范围的议题,必须事先研究,掌握和熟悉具体情况,并提出解决办法或意见。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专题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召集或主持人、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考勤,认真落实会议签到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必须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未经同意,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自录音、摄像,不得传播、扩散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问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