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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附件4
  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定标准

原收费依据

工商

企业名称核准费

30-6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

 

代办法人证书、法人委托证书 

2008-10-3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

 

代办经纪人资格证书

10-6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

 

代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指省级500万元及以下)

800-250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

电力

供用电工本费

0.5-5元/份

原省物价局、原电力工业局豫价费字〔1995〕第107号 

 

临时用电接火费

20-80元/次

 

建设

房地产交易市场摊位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开发企业信息入网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房地产口头咨询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房地产咨询费(技术难度较大)

标的额0.5%

 

 

房地产交易市场广告业务收费

 

 

 

房屋互换服务费

50-200元/宗

 

劳动保障

失业信息入网服务费

10元/人

原省物价局、原劳动厅豫价房字〔1996〕207号 

 

用人信息入网服务费

5元/次

 

 

求职信息入网费

5元/次

 

 

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

5元/次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67号

 

劳务交流会门票

1-3元/张

 

气象

 

寻呼台气象预报

1000-15000元/年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豫价费字〔1994〕24号



  附件5
  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

部    门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国土资源

 

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1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

 

2

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



  附件6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5元/月

5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
  〔1993〕67号

 

交通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80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1998〕326号

 

国土资源

 

土地评估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6%

工程设计费
  5%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存量房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2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3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4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2%

 

 

 

 

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1.5%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1%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200元/件

 

 

 

(2)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财政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6‰

5‰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5‰

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8‰

0.6‰

 

 

广电

 

有线电视工料费(初装费)

2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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