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推动我区应急管理工作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在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和应急体系建设上取得了重大进展,有效应对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较好维护了全区社会的安全稳定。但是,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开展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全面提高。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组织指导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村屯、社区等基层组织和企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靠广大群众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监控、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先期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一方面能更有效地解决隐患排查监控不力、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处置响应不快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从源头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更迅速地处置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提高社会应急准备水平,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营造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作为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推进我区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