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放宽企业登记条件。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在经济区内,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经国务院批准在经济区设立的企业,可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名称。
(二)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
(三)各级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申请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自准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生态与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主体资格,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明确“筹建”有效期限。允许经济区县(市、区)工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三十三条 减免相关收费。
(一)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经济区各市、县有权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规费。
第三十四条 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一)对在城市或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