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新职称政策。根据经济区急需紧缺人才的专业特点,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到经济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带科技成果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取得良好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提供倾斜性支持,打破单位、身份和地域界限,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鼓励破格申报评审;对经济区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比例,实行倾斜性支持。
(七)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以及拥有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各类人员在经济区开办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民营经济。留学回国人员持有的中国护照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八)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投资创办或与区内企业联办科研机构,聚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科技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为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十九条 为外籍有关来华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长住外国人,可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居留许可。对在经济区内直接投资数额达50万美元的外国籍投资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对经济区建设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籍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经报公安部批准同意可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十条 完善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体系。加快经济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经济区用工企业和求职人员及时提供“一条龙”就业服务。加强金融支持就业工作力度,构建“小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就业再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创业促就业。建立劳务合作用工协调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向经济区输送各类劳务人员。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指导和帮助经济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建立覆盖经济区城乡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跨设区市的项目外,全部授权或委托经济区各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