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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拓宽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信贷支持。把经济区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区域,在信贷增量中保持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简化贷款手续,灵活调剂支农及中小金融机构专项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合理投放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经济区中小企业、“三农”等弱势经济组织和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发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积极协助经济区企业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和发行,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上市以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争取国家支持在经济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股权登记制度,适当开展股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加强金融便利化建设。

  (一)提供快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服务,完善边贸结算服务,支持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建设安全高效的本、外币支付清算系统,加快北部湾地区资金周转速度;大力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

  (二)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审核手续,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改变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实现IC 卡电子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改善经济区的信用环境,打造“诚信北部湾”。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经济区建设成为金融安全区。

外经贸发展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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