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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进入保税港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给予适当的财税扶持。

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区用地指标。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三)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四)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五)由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因征占用林地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拨出5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程,为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指标。自治区本级建立新增耕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自治区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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