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沿海三市上缴自治区的海域使用金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海建设。
(三)2008-2012年五年内,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十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部门在分配时要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五)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第十一条 建立和壮大投融资平台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资本金注入、优质资产划入等壮大自治区级投融资公司的资金规模,运用财政手段支持构建自治区政府信用平台。将沿海三市“四税”自治区分享部分增量全额注入自治区北部湾开发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政策延期至2012年,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