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8〕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把经济区建设成为带动西部大开发的新基地和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排头兵、率先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的目标要求,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推动开放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规定中经济区的范围,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四市以及功能组团中涉及的凭祥和龙潭范围。
产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