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可不征收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水田每亩8500元、旱地每亩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管理费,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70%收取。不收取不可预见费。
(五)征地劳务费不分耕地和非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四、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核实及相关前期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及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三)项目业主责任
项目业主行使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与地方政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等现场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资金来源渠道,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法制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