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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2. 日处理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 日处理1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 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 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6. 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海湾的桥梁;

  7. 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市县海河堤防建设;

  8. 城市轨道交通。

  (四)农业基础设施

  1. 新建大中型水库;

  2. 新建大型灌区及大型泵站;

  3. 大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五)社会事业基础设施

  1.卫生: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医院;

  2. 教育:新建高等学校、大学新校区建设、职校集中办学区项目;

  3. 文体、民政: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公共文体及民政设施;

  4. 旅游:自治区及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措施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查报批,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二)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限内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和项目用地材料一并报批。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审核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申请,优先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

  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支持措施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征用或收回,并依法给予补偿;属于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经中介机构评估,并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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