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8〕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法制办《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规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的界定
(一)交通基础设施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公里(含5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一类公路运输客货运站场项目;
2. 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内河50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 内河航运枢纽;
4. 干线铁路、支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线);
5.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
2.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火电厂;
3.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4.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5.成品油输油管道及配套工程;
6.核电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
1. 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