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到2011年,形成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各地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排查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自治区、市、县三级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要由路段所在地市级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占路施工项目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加强道路施工区的管理,保障道路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一是对于连续占路或关闭行车道的施工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可供选择的出行路线、出行方式和施工的具体时间期限等相关信息;二是对于关闭部分行车道的施工区,要根据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置施工区交通标志,并根据施工的进度及时调整交通标志的设置。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六、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一)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进一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和建设的安全性能。
(二)加快研究、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组织交通、发改委、经委、财政、税收、工商、保险等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到2011年逐步实现全区大部分地方村村通客运班线。
(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