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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桂政发〔2008〕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现就有关事项作出以下决定: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加快我区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尽快组织制定、完善、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等相关地方规章。同时加快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农村客运车辆管理等问题的立法研究。到2011年,形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中心,以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重点抓好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正常运作,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每次会议有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通报,通过会议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并建立健全督办奖惩制度。到2011年,自治区、市、县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良好运作率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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