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有关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办发〔2008〕8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有关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城区低保标准由现行的185元/月调整为230元/月;区级低保标准由现行的165元调整为2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70元/月调整为100元/月。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100元/月调整为150元/月,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85元/月调整为100元/月,分散孤儿供养标准由现行的100元/月调整为1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