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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六)削减内源污染负荷。梁子湖码头区和红莲湖、花马湖、洋澜湖要建立打捞漂浮物作业制度,提高机械装备水平和打捞效率,妥善处理打捞的漂浮物。要有计划地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投肥、投饵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限制梁子湖群重要湿地及主要湖泊周围集水面山体(林地)露天采矿、选矿。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底前取消梁子湖、红莲湖、花马湖禁养区内的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其他湖泊的围网养殖要在2010年前逐步降到规定的面积内。
  (七)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科学规划和建设水利工程,优化水资源调度方式,确保生态用水和河流必需的生态流量。科学规划明确湿地保护区,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对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根据河流和湖库的不同特点,推广前置库、人工湿地等,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增强生态功能。加强矿区植被恢复治理,按照“谁使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生态保护原则,恢复山体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功能。开展受污染河流、湖泊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试点示范,重点开展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做好调水引流工作,采取科学调水、合理控闸等措施,加快湖泊水体循环交换,构建生态水网。研究制订流域生态补偿和水体、山体综合治理有关政策,在重点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四、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一)完善水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洋澜湖、梁子湖等重点河流、湖泊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在治污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对重点湖泊和河流水污染防治给予重点支持。各地也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防治市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的水污染治理投入模式。
  (二)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重点河流和湖泊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质信息。梁子湖、长港、花马湖等流域在藻类易发期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制订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快速有效地处理好水污染突发事故。
  (三)营造水污染防治法制环境。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跟踪督察,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直排、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违法破坏山体林地造成自然生态功能毁坏的,依法打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对相关重点污染源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废止违反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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