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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把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从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湖泊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向湖泊排放氮、磷的项目。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化工、冶金、造纸、制药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按规定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行持证排污。对超标、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限期治理,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从严控制在长江、梁子湖、红莲湖、花马湖、武四湖、新港、长港流域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防范企业信贷风险;在环境事故高发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三)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达到规定的处理负荷。梁子湖、红莲湖、花马湖等湖泊流域内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除磷工艺。依法足额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行在线监控,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的水质监管。加强沿湖泊、河流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四)加强农村污染防治。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梁子湖、红莲湖、花马湖、武四湖、三山湖、长港流域等重点区域要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在重点河流、湖泊一定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闭。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到2012年,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湖泊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红莲湖、梁子湖、花马湖、三山湖、武四湖等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开展农业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根据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河流、湖泊区域旅游业。河流、湖泊周边度假村、农家乐、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制定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进入河流、湖泊的机动船舶应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2009年底前,港口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按照标准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保证到港船舶污染物得到及时接收、处理、处置。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预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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