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武汉汽渡渡口过渡费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08]46号)
武汉市公交集团:
你司《关于调整汽渡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公交集团请[2006]42号)收悉。鉴于2000年我省调整专业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时,武汉汽渡没有同步调整收费标准,近年来武汉汽渡运营成本逐年攀升,由此造成亏损额逐年增大。按照“以渡养渡”的原则以及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专业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7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武汉汽渡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8年11月1日起,武汉汽渡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以及客货车吨位折算办法按照鄂价费字[2000]3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武汉汽渡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控制运营成本,确保汽渡安全、通畅运营。
三、按新标准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附件:武汉汽渡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武汉汽渡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
车类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各类客货车及挂车
| 元/吨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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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履带式及机动胶轮车
| 元/吨次
| 10
|
四轮拖拉机
| 元/吨次
| 10
|
手扶拖拉机
| 元/辆次
| 7
|
小轿车、吉普车
| 元/辆次
| 10
|
二、三轮摩托车
| 元/辆次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