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相关出租屋主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治理。对不履行督促经营户办理证照义务,又屡教不改的出租屋主,一方面,村(社区)委会要减发、停发其福利;另一方面,工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根据村(社区)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切断其水电供应,从源头上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无证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经查实,由纪委、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督导和考核,狠抓落实。市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从监察、工商、公安、安监、烟草、经贸、国税、地税、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立两至三个督导组,负责对各部门、各镇(街道)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集中清理整治结束后,由督导组成员以明查暗访形式,对各镇(街道)的清理工作进行考核。明查内容包括领导机构的落实情况,清理工作方案以及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信息、简报、报表、总结的报送情况等;暗访以实地抽查为主,主要考核各镇(街道)的实际清理效果。考核结果将纳入年终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量化考核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部门、各镇(街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当前我市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要把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制定方案,落实领导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清理整治期间,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督察,确保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取得成效。专项行动结束后,要继续保留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和人员,确保机构不散、人员不撤,建立健全长效整治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