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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8]16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8]20号)、《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依法管理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对总分机构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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