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
(武价函[2008]57号)
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定民用供暖价格的报告》(新电[2008]3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94号)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批复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为:按建筑面积7.25元/平方米月;按能量计量分别为:0.223元/千瓦时和0.062元/兆焦耳。
二、居民用户可以选择一种计费方式交纳供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