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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维修资金使用

  (一)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维修资金必须在市房产主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他部门)不可擅自动用。

  (三)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使用状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维修资金注销手续。手续办结后,业主可从账户内提取剩余资金。

  (四)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发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维修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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