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2)在本规定实施后,未交存维修资金且新旧业主在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但已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新业主负责交存;未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旧业主负责交存。
(二)专用帐户
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定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按楼盘----——幢----——户规则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专用账户。
对已交存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将维修资金全部转入专用账户,并把已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做好台帐,同时将每个单位的明细列出,直接交给当地房管所。房管所对帐目进行审核、监督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专用账户的维修资金按要求划入各业主专用账户。
已交存的维修资金达不到规定的交存标准的,由相应交存主体负责补交。
(三)交存手续
1. 对新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金额等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将购房者的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复印件)一并提交当地房管所。
对已销售的商品房,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或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或补交,交存凭证(复印件)应送当地房管所。
2. 新出售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已办结入住手续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并把交存凭证(复印件)送当地房管所。
(四)续交
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续交主体为业主,由市房产主管部门通过物业管理企业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通知业主本人,要求其续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