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业务汇总表(含新增贷款担保汇总和代偿情况汇总);
(二)业务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账单、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
各担保机构应如实报送汇总材料,对材料中不符合贷款担保支持计划要求的贷款担保,市经贸局将给予剔除,并通知该担保机构。
市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结算。市财政局按担保机构年度实际新增贷款担保额的3.3%核算实际应提取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扣减预拨部分,据实结算,并将相关款项划给各担保机构。
第四十条 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的结余使用。每年结算完毕后,若市财政当年应提取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有余额的(即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本金损失额需政府承担部分,低于市财政按当年贷款担保净增额的3.3%提取的金额),则市财政从中提取余额的30%给担保机构,作为对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业务人员的奖励,剩余的70%留存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财政专户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各担保机构对名录中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前应自行调查,核实企业的资信情况,审慎评估风险。
第四十二条 市、镇两级财政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的结算。市财政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补偿支出,按照市、镇(街)8:2的共担机制,按实结算各镇(街)应负担的贷款担保损失补偿额,并将结算、划扣情况予以公布。对担保机构的结余奖励,全额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章 贷款贴息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贷款贴息计划的支持对象是获得银行新增贷款支持的名录中企业。
上述所说的新增贷款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新增发放的贷款,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
第四十四条 贴息期限。对名录中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我市银行机构发放的新增贷款(对比2008年9月30日贷款余额的净增额),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1年的贴息。
第四十五条 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贴息安排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六条 贴息方式。采用先付后贴方式,企业向贷款银行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于下季度15日内拨付到各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贷款期限(含展期)超过1年的部分;
(二)贷款资金不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和股东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贴息程序。
(一)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各银行机构应向市人行报送名录中企业当月20日的贷款余额清单,由市人行综合分析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核定名录中企业新增贷款数额,按年利率2%的贴息比例和企业贴息的最高限额,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于每季度9日前,制作上季度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报市金融办审核。
(二)市金融办加具审核意见后,于每季度12日前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于每季度15日前将政府贴息资金拨付到各有关银行,再由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各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金融办、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融资支持计划的执行、跟踪和评估;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计划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财政负担贷款损失补偿和贷款担保损失补偿的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