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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8.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8的贷款,需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起诉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银行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银行机构过失,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进行风险补偿);

  9.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9的贷款,需提供经银监分局审核认可的银行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最终认定资料(认定表或认定报告)。

  第三十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

  (一)各银行机构以法人机构或东莞单一分支机构名义拟订下年度本机构为重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增量计划(不含经担保机构担保部分),并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计划报送市金融办。

  (二)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银监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提出下年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建议,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被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批复给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并将预算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即各银行机构当年计划对名录中企业新增贷款额的2%×50%=1%)预拨到各银行机构的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和结算。

  (一)银行机构收到市财政预拨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后,若对名录中企业所发放的新增贷款出现不良时(逾期90天以上),应向市金融办提交经银监分局审查的使用预拨资金申请及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说明、有关欠息清单,经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可在预拨的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按市政府承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贷款本金损失额的50%)对不良贷款先行冲销。

  (二)银行机构按“账销案存”的要求对不良贷款进行追收,并按季将不良贷款追收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办,抄送市人行和银监分局。追回不良贷款后,其预冲销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应划回财政专户滚动使用,不得隐瞒和截留。

  (三)银行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名录中企业年度贷款净增额(扣减经担保公司担保部分)进行统计核实,并根据本机构对名录中企业贷款的实际损失情况和不良贷款追收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金融办审核。

  报请审核需提交如下资料:

  1.提请年度结算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须列示按企业注册地划分,隶属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的贷款增量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2.上年度名录中企业贷款逐户清单,需列明户名、企业注册地(具体到镇街)、贷款卡号、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额、贷款方式、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贷款损失额,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3.发生损失的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应提交的备查资料(具体详见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4.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市金融办会同市经贸局、市人行、银监分局对各银行机构发放的名录中企业贷款增量(扣减经担保公司担保部分)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报市财政局复核结算。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银行机构对名录中企业贷款的实际损失情况和不良贷款追收情况,按年度实际新增贷款额的2%扣减预拨部分,据实进行结算,将相关款项划至银行机构的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结余使用。结算完毕后,若市财政当年应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有余额的(即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额需政府承担部分,低于市财政按当年贷款净增额的2%提取的金额),则市财政从中提取余额的30%给银行机构,作为对银行机构拓展贷款业务人员的奖励,剩余70%留存财政专户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以进一步扩大对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开发更多的融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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