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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二)市人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银行机构推荐的名单进行归并汇总,填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一)及《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二),分别送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对不予纳入名单的受推荐企业,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市人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基本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或《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四),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项目合同和政府文件等)(有关资料均一式两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中小工业企业交经贸办,加工贸易企业交外经办)。

  (二)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受理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我市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政府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的申请,属中小工业企业的,由镇(街)经贸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五)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经贸局复核;属加工贸易企业的,由镇(街)外经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认定汇总表》(见附表六)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对不予纳入名单的申请,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反馈。

第四章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认定的公示程序。

  市经贸局按月将拟认定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汇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反映。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主动说明情况,并将解释说明、证明文件等以书面形式按企业类别分别报送到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复审。放弃自行举证的企业将视同自动退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拟认定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经公示程序,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纳入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并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布“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完善。被纳入数据库的企业应按照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和人行的有关规定,向数据库及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发生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变更证明,报市经贸局复核。

  第二十六条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资格撤销。已被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银行机构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贸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后,可从我市“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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