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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第十六条 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加强辖区内企业与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的对接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并按市镇的共担比例对名录中企业的新增贷款分担贷款损失补偿和贷款担保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共同加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完善工作。

第三章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

  第十八条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条件。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二)获得我省百强民营企业、我市民营企业50强、市工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在重大项目中标、拥有技术进步立项的企业(含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国家纺织结构调整专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专项、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招标专项、省挖潜改造专项、省结构调整专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引进技术和设备再创新专项(市引进消化吸收专项)等);

  (四)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软件企业;市民营科技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市专利培育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奖的企业;

  (五)我市信息产业百强企业、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专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专项领域企业、创意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及入园重点企业及信息化建设先进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六)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

  (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八)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九)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第十九条 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

  (一)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

  (二)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五)市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和各镇(街)重点扶持的企业;

  (六)市“创建品牌”试点企业和内销试点企业;

  (七)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外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第二十条 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采用银行机构推荐与企业自主申请两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机构推荐认定的程序。

  (一)银行机构按市人行设计的表式,对照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基本条件及自身的授信要求,按月报送本机构拟推荐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报市人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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