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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第六条 融资支持资金由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三部分组成。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业务人员;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名录中获得新增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 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贸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贸、外经、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部门和镇(街)政府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复核市金融办、市经贸局汇总核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并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核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对贷款贴息资金的划拨作审核;定期召开银企需求对接会,加强对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同市金融办共同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核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贸局建立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负责协调银行机构拟订年度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增量计划,按季编制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结算申请;完善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拟定相应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项目,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构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信用征信系统;配合市经贸局和市金融办做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健全及银企需求对接工作,会同市金融办共同审核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负责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及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协助市人行协调银行机构拟订年度重点中小企业贷款增量计划,完善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会同市金融办共同审核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及做好银企需求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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