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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对全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海洋(具体区域范围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界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物价、财政、城管、水利部门备案)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出具意见,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免征污水处理费;排入市政排水设施和河涌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然给予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之后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消防救火性质的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出具有效证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不予减免污水处理费:

  (一)未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或者没有按规定安装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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