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故死亡失踪达10人以上,省或国务院组织调查时,市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2 物资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确保应急响应的急需。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水上救生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抢险人才(特别是水上专业人才)的储备,建立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6.4 通信保障
各通信营运商和有关应急接警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水上搜救:12395,公安报警:110,医疗救助:120)的正常使用;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后发至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6.5 人员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自身安全。
6.6 宣传培训演练
各镇街、有关部门及有关宣传媒体应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