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交通局:组织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车辆,提供陆路交通后勤保障;协助对渡船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地方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12)市民政局: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水域的气象信息和抢险现场气象资料,对天气影响作出评估。
(14)市财政局:确保应急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15)市社保局:负责协调、处理伤残、伤亡人员相关社会保障金的理赔等善后工作。
(16)市旅游局:参加与旅游有关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7)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所发生水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群众思想等的协调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8)市外事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的有关事务善后工作;市台湾事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19)相关保险机构:组织开展对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
(20)事故(险情)所在地镇街: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领导和组织本镇街力量进行应急抢险和清污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思想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支持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3 事故(险情)报告
3.1 事故(险情)报告程序
3.1.1 初步报告
当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通过拨打12395水上搜救电话或其它有效的方式向东莞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3.1.2 逐级报告
东莞海事局接报后应迅速将险情进行初步险情等级评估后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将险情马上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和安监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省安监部门报告险情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东莞海事局负责按规定向广东海事局报告。
3.2 各报告负责部门要及时对险情抢救进展及有关情况进行续报,并根据情况的发展,逐级向上级作跟踪报告,直至险情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