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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水域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发生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以及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注:渔船单方或渔船之间,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1.4 事故(险情)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达到一定数量或险情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事故(险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级(特大)险情、二级(重大)险情、三级(较大)险情。

  1.4.1 一级(特大)险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特大)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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