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东莞银监局等负责)
5.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市环保局、建设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1.“十一五”期间全市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实现节能150万吨以上标准煤。(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2.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市经贸局、统计局牵头负责)
3.加强对重点企业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完善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减排设备检测,编制减排规划。(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等负责)
2.研究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东莞供电局等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1.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2.“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3.建立并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要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二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1.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市交通局、城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2.严格实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市经贸局、交通局、质监局牵头负责)
3.限制高耗油、高污染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市交通局、经贸局等负责)
4.加快开发和推广天然气、二甲醚、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市经贸局、科技局牵头负责)
5.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6.对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交通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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