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1.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环保局等负责)
2.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国内银行、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对产业化项目可适当给予补助。(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广泛开展国际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经贸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2.引导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负责)
六、实行问责制,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1.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委组织部,国资委牵头负责)
2.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1.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市经贸局、环保局、统计局牵头负责)
2.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市统计局、经贸局牵头负责)
3.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我市能源消耗基础数据库,及时编写和公布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市统计局、发改局、经贸局牵头负责)
4.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市海洋渔业局牵头负责)
5.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6.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7.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8.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尽快实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牵头负责)
2.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等负责)
3.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镇街,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镇街,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