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办综〔2008〕74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进一步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6吨标准煤下降到0.6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年均降幅为4.36%。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92.6 下降到58.8 以下,降低36.5%,年均降幅为8.68%。“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明显减少,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0万吨减少到9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3.5万吨减少到10万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超过95%。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人行东莞分行等负责)
2.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3.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
4.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5.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2.加快制订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3.对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市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