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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8]6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要求:

  (一)遵循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

  (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要件,不得增设为审批事项,对于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审批事项,全部重新审查,对于多个部门有审批职能的项目,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其他部门为从办部门;

  (三)简化后的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审批过程中不增设审批程序和条件。

  第三条 在立项环节,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并联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国土部门建设用地预审并联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初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初审意见后,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按照上述第二、三款的规定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及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果选址位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规划部门可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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