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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各镇(街)“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业产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农村扶贫;制订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物价局。制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制订完善电厂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研究制订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方案,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依法取得环保审批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注销和吊销手续,并协助市环保局提供关闭企业的名单及其关闭证明等减排相关资料。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订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加强对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十四)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及时依法淘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燃煤燃油锅炉,并将名录提供给市环保局。协助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减排相关资料。

  (十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监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

  (十六)东莞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协助提供关闭企业的停电证明等减排相关资料;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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