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中减排量及百分比均为相对2005年累计削减量及比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染物减排工程设施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从2007年至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91.5万吨以上(其中2007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8万吨以上,2008年至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43.5万吨),到2010年全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16.8万吨。2010年前本行政区内所有中心镇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合建)。同时,大力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二是加快火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锅炉及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全市单机容量6MW以上现有燃煤及燃油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锅炉及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全市新改扩建电厂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
(二)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到2009年关闭我市全部小火电机组。加大造纸、漂染、电镀、制革、洗水、印花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贸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方案,将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促使各地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
(三)严格环保准入
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严格环保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三是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四是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要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抓紧出台《东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二是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污水处理费和脱硫电价。四是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关闭,确保到2010年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五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