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与突破,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所在企业注重品牌建设工作,生产或销售质量过关、安全可靠的产品;
(六)有较大的公益举动,表现了突出的社会责任感;
(七)曾被市级及以上政府嘉奖,或获全省、全国性奖项;
(八)在省级以上的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性论文。
第五条 个人或所在企业在2006-2007年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企业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不得参评。
第六条 在综合考虑产业和镇街分布的基础上,原则评选50名优秀企业家,最终名额根据推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市经贸局下发开展评选活动的通知至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并通过我市相关媒体发布评选活动的有关消息。
第八条 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参加评选活动。推荐材料由各镇街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集中收集整理,按照要求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材料与原件进行严格核对,并加具推荐意见,统一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
第九条 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对各镇街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推荐的参选企业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入选名单。
第十条 由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评审会,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复评,确定正式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正式入选名单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参选材料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家需提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