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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9日)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增强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市民营企业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和壮大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结合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统筹开展。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与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同时开展,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均可作为推荐对象。其中,以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和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中的民营企业以及50强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为重点,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家也可参评。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所在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所在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突出;

  (三)在带领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方面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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