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二)东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空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三)东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图”为准。
(二)本区划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图(略)
东莞市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市区,包括东莞市区所辖的陆域和水域,即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及寮步镇西北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总面积237.6km2。
二、环境噪声功能区分类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