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府〔2008〕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大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环境空气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市区,包括东莞市区所辖的陆域和水域,即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及寮步镇西北的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市区总面积237.6k㎡。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
将东城同沙水库、虎英公园附近区域划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蓝色),市区其余部分划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管理上作为控制开发执行。一、二类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范围较宽(以紫红色斜条表示)。各功能区详细划分见表1及附图1所示。
表1 各类功能区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及控制要求列表
功能区类型
| 适用区域范围
| 执行标准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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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功能区
| 位于东城东南角,占地面积约9.50k㎡,占总面积的4.0%。沿黄公岭南部山脚向西南至同沙水库坝,再沿同沙生态园路向北至钓鱼场北约1.5公里过同沙水库路到梁家庄,沿梁家庄路向西到梁家庄入口,沿同沙生态园路向南至同沙生态园桥与市区边界所围区域。
| 执行一级空气质量标准,该区域为风景名胜区,禁止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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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类功能区之间缓冲区
| 位于东城东南,占地面积约为12.66k㎡,占总面积的5.3%。沿五环路以北约10米向西至同沙生态园西门沿深凌工业区和创富工业园区的东部边界向南过老围和上山门一线与一类区边界线及市区边界线所围区域。
|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一类功能区靠拢,禁止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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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类功能控制区
| 市区的大部分地区为此类区,占地面积约为215.44k㎡,约占总面积的90.7%。
| 执行二级空气质量标准,控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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