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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和计划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和计划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19号)要求落到实处,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8〕1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公文处理工作相关管理细则的通知》(哈政发〔2008〕2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起正式实行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制度

  (一)控文对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其中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纳入其依托的工作部门管理。

  (二)控文范围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以下简称市政府发文),具体包括哈政发、哈政综、哈政办发和哈政办综4个文种,不含以哈政综和哈政办综2个文种制发的上行文和平行文。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五个减半”的指示,以市政府2008年实际发文数量为基数,按照减少50%的比例确定下年度市政府发文总量,即2009年市政府发文总量按照比2008年实际发文数量减少50%确定。

  (四)实施方式

  由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年末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文数量及趋势,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提报的发文计划,研究确定下年度市政府发文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全年市政府发文总量的最高上限,并以此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全年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数量限额。

  二、关于市政府发文计划审批制度

  (一)计划提报

  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末提报下年度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计划,填写《市政府发文计划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市政府办公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发文计划纳入其依托的工作部门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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