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
(二)非法生产运行的;
(三)没有自有尾矿库、擅自利用废弃、已经闭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进行生产的;
(四)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对超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排放尾矿的;
(六)坝体稳定性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七)对危库、险库、病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对现有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在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一律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七、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
要加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律予以免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公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免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自受处分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矿山开采业活动。
八、加强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尾矿库人才培养工作
要强化“科技兴安”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要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推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重点用于推行尾矿膏体充填和干堆技术,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等先进技术,鼓励、引导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加强尾矿库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大批的尾矿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面临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等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尾矿处理工程专业,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尾矿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相关设计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积极开展尾矿库安全理论与实用技术研究,为尾矿库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对从事尾矿库管理和尾矿作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深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