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淘汰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凡新建、改建、扩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不再批准、备案、建设,不再发放相关许可证照。严格控制5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建设。
五、全面组织尾矿库安全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进行逐一安全检查,做到“三个清楚”:一是尾矿库数量和安全状况要清楚。查清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数量,查清尾矿坝坝体是否稳定,尾矿库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规程规定,查清排洪、截洪、溢洪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查清尾矿排放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是否超库容、超坝高堆存尾矿。二是尾矿库下游居住人口、重要设施等可能出现的危害情况要清楚。查清尾矿库一旦出险,其下游冲击范围内可能会受到威胁的村庄、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位置和人员情况,查清其下游电厂、铁路、主干公路、饮用水水源等重要设施的位置情况。三是尾矿库是否非法生产运营要清楚。查用地手续、安全生产和环保“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查尾矿库管理是否规范,运行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每1座尾矿库都要查到、查清,消灭“盲点”,并由州长、市长签字上报。
全省所有有尾矿库(包括冶炼渣库、电厂灰渣库、赤泥库)的企业要按照“三个清楚”的要求,逐条对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进行排查鉴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确定责任人,落实责任制,保障整改资金投入,限期逐项整改。整改结果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环保、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经济、林业等部门。
省、州(市)、县(市、区)要层层开展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组织企业聘请专家对其尾矿库安全状况进行彻底检查,确定危库、险库和病库,分类采取措施,及早消除隐患。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组织专家对各地排查出的危库、险库予以鉴定,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监督企业整改。具有尾矿库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抽调有关专家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六、严肃查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运行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在生产运行中具有以下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业主下达整改指令,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落实整改资金;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