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管理、属地监管、分级监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大小、危险程度,实行省、州(市)、县(市、区)分级监控,明确监控责任。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危险程度较高的尾矿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库容小于10万m3的尾矿库,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各项相关责任。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落实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立健全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挂牌督办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重点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履行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治行动迟缓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州(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一律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严格执行采选业准入条件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为尽快改变我省选矿厂和尾矿库“多、小、差、乱”、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现状,必须严格执行采选业准入条件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建立健全我省采选业市场准入条件,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今后矿山和采选厂建设,相关部门要严格进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避免重复建设。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选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在矿区集中的地方,要兼并一批,关闭一批。由技术力量雄厚、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兼并小矿山、小选厂,促进规模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环保、安监、发展改革、工业经济、水利、林业、工商等部门配合,对现有小矿山、小选厂的生产和建设进行专项整治,对不符合采选业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选矿厂要采取相应措施。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禁止审批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严格控制年生产能力金属矿不足5万吨、非金属矿不足10万吨的非煤矿山的审批、备案和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