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8〕2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08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实现了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低;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等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重特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