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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应当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效果、保证质量和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承办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任务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承担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办理工作、落实工作质量和落实工作合格率等内容。

  第六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按评分制进行,根据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督办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完成交办督办任务工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在《督查与落实》上公布,考核结果向市责任办通报,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采取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根据各承办单位落实工作考核情况,对认真落实督办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达到督办目标要求,经催办仍没有充足理由且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对督办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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